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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是?

大律师网 2026-10-21    100人已阅读
导读: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也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涵盖管辖、送达、期间、代理、语言文字及司法协助等内容,优先适用涉外编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

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是?

  首要规则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优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先查双方有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有就直接适用该地法律,不再走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选择的标准是哪个地方的法律与争议有更实质的联系,或者适用哪个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实务中法院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不是机械固定适用某一端。

  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法律。这条规则写在第四十四条后半句,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选择需要明示作出,书面协议或者在诉讼中一致确认都可以。协议选择的时间节点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事前在合同中约定的侵权准据法条款,适用一般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判断。

  一般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同样适用。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而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我国法律。这两条是兜底性限制,贯穿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等特殊侵权有专门规则,优先于一般侵权条款适用。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可以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律。网络侵害人格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特殊规则有专门条文的,不走第四十四条的一般路径,这是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体现。

  外国法查明不能的,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查明途径包括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渠道、使领馆提供、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承担提供义务,空口主张不产生适用效果。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涉外编的规定。涉外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这个适用顺序是处理涉外案件程序问题的起点,不能跳过特别规定直接套用国内一般程序。

  答辩期间和上诉期间有特殊规定。被告在域内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同样是三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也可以申请延期。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国内一般期间,判决上诉期十五日,裁定上诉期十日。

  诉讼语言和代理有强制性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外国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在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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